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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的磋商行为性质研究

Research on the Nature of Negotiation Behavior under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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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磋商行为之性质存在争议.行政行为说认为私法解释论会导致手段凌驾于目的之上的解释论扭曲及陷入行政控权困局;民事行为说认为行政机关与污染者并无行政法律关系,且以平等性替代命令性.考虑到环境损害的特性,结合实务中损害判定和追责的种种困境,基于效率与公平、 实际可操作性、 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量,将磋商行为认定为民事行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克服磋商过程中出现的难题,确保赔偿及时有效开展,不失为当前最为高效且兼具公平的选择.

彭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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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 20043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民事行为 公地悲剧 效率

2019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445
ISSN:1008-813X
年,卷(期):201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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