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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标的:概念和识别

The Object of Litigation for Compensation for Eco-environment Damage:Concept and 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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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采用实体法学说,然因自然资源保护权理论的局限性,将其套用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当中会引发解释难题.结合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其诉讼标的应为:原告基于法律赋予其的有利地位向对方当事人请求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权利主张.因修复活动的整体性,即使损害行为多次,但若损害结果可以合一计算,应视为一个诉讼标的.

李树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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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标的 修复生态环境 权利主张

教育部后期资助一般项目

19JHQ071

2019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445
ISSN:1008-813X
年,卷(期):201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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