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行政问责力度不断增大,震慑作用持续增强.然而,问责与避责是一对孪生概念,问责的高强度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政府官员避责行为的发生.为激励政府官员主动担当尽职、有所作为,容错纠错制度应运而生,并与行政问责共同构成"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从新制度主义的制度与行为相互关系理论来看,行政问责与容错纠错实质上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的,基层政府官员从避责到担责的行为演变也是处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作出的行为选择.而要切实实现基层政府官员从避责到担责的行为转变,还应从制度建构的角度充分实现行政问责制度与容错纠错制度之间的合理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