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 :18-20.

多行为侵害一法益的刑事责任分析

唐志洲 徐智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 :18-20.

多行为侵害一法益的刑事责任分析

唐志洲 1徐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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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2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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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店员冒充店主代收货款且私自占有,不仅要从员工的主客观分析犯罪构成,更要站在整体角度研究犯罪过程,如果顾客是基于特定信赖而进行的履约交款,不宜认定诈骗,应按表见代理处理为宜.员工私自占有使用且拒不归还,经催要而采取伪造还款凭证逃脱债务的,分别构成职务侵占和诈骗,但从整体分析系基于同一非法占有的故意,前后实施紧密关联且未触犯新法益的行为应认定为吸收一罪,按共罚的事后行为处理更为公正妥当.

关键词

同一法益/吸收一罪/共罚的事后行为/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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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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