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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4) :
13-15.
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刑事认定
许晓冰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4) :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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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刑事认定
许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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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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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利用“伪基站”进行广告推销活动的处理,应严格认定是否达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准确适用刑罚.通过“伪基站”发送合法经营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悔罪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
“伪基站”
/
广告短信
/
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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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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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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