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4) :13-15.

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刑事认定

许晓冰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4) :13-15.

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刑事认定

许晓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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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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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利用“伪基站”进行广告推销活动的处理,应严格认定是否达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准确适用刑罚.通过“伪基站”发送合法经营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悔罪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

“伪基站”/广告短信/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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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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