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4) :24-28.

调解书跟进监督的对象

石娟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4) :24-28.

调解书跟进监督的对象

石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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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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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大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对虚假调解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点工作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9条第1款第2项新规定了终结再审程序的裁定,该规定系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调解书但认为损害两益理由不成立的案件的处理程序.实务中调解书的抗诉程序被终结再审程序后能否跟进监督及如何跟进监督,法检争议较大,原因在于该裁定的名实不符.其名虽为裁定但实为对原调解书的实质审查,根据监督原理和现实需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跟进监督,并囿于裁定的特征,其监督对象为原调解书更为可采.

关键词

调解书/抗诉/终结再审程序/裁定/跟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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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1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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