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诉时效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如何理解“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是当前我国追诉时效制度适用过程中的两个争点问题.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对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根据和规范目的的不同认识.1997年《刑法》规定的“无限追诉制度”较之1979年《刑法》的规定对时效延长的条件进行了放宽,在实质效果上不利于被告人,必须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1997年《刑法》第12条所规定的“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作缩小解释.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宜解释为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包括对人立案和对事立案)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积极、主动地逃避或者对抗司法,致使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逃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