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6) :23-27.

追诉期限的延长不应从旧兼从轻——兼论解释《刑法》第88条的基本立场

冯志恒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6) :23-27.

追诉期限的延长不应从旧兼从轻——兼论解释《刑法》第88条的基本立场

冯志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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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7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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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刑法》第88条属于刑事实体法当中的程序性规定.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及于程序性规定的观点存在过度扩张“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范围、错误理解追诉期限与刑事责任关系以及混淆追诉期限延长与核准追诉两制度目的等问题.1979年《刑法》第77条设定的追诉期限延长条件过于严苛,1997年《刑法》对该条的修改目的在于纠正侦查机关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以致轻纵犯罪的弊病,增强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这一目的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中.1997年《刑法》第88条的基本价值在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而非对已经进入司法机关视野的案件轻易放纵.犯罪后至承担责任前的良好表现,不能成为消灭刑事责任的理由,但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关键词

追诉期限/程序性规定/溯及力/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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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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