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6) :45-49.

行政犯认定的两类偏差及其纠正

杨坤 周代宇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6) :45-49.

行政犯认定的两类偏差及其纠正

杨坤 1周代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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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614400
  • 2. 四川大学 6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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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对行政犯的认定容易出现两类偏差:一是前置性的行政认定被直接采纳为证据并作为定案依据;二是行政犯的空白罪状立法模式使得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不足,导致涵摄错误的发生.对第一类偏差应从实体和证据层面正确把握前置性行政认定的作用;对第二类偏差应当探寻涵摄错误在实践中的合理出罪空间.

关键词

行政犯/行政认定/涵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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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CJ2017B09)

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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