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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6) :
45-49.
行政犯认定的两类偏差及其纠正
杨坤
周代宇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6) :
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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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认定的两类偏差及其纠正
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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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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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614400
2.
四川大学 610200
折叠
摘要
司法实践对行政犯的认定容易出现两类偏差:一是前置性的行政认定被直接采纳为证据并作为定案依据;二是行政犯的空白罪状立法模式使得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不足,导致涵摄错误的发生.对第一类偏差应从实体和证据层面正确把握前置性行政认定的作用;对第二类偏差应当探寻涵摄错误在实践中的合理出罪空间.
关键词
行政犯
/
行政认定
/
涵摄错误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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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CJ2017B09)
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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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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