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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8) :
32-36.
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与适用——以上海首例“咸猪手”案为例
孔忠愿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8) :
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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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与适用——以上海首例“咸猪手”案为例
孔忠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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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2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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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强制猥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出发,本罪中的“其他方法”兜底条款应具有“相对从属性”.强制猥亵罪的原因行为应划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创设状态型”,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一种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然后强制猥亵被害人;另一类属于“利用状态型”,即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本身处于一种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然后强制猥亵被害人.将“利用状态型”解释为本罪中的“其他方法”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
强制猥亵罪
/
其他方法
/
相对从属性
/
罪刑法定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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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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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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