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8) :32-36.

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与适用——以上海首例“咸猪手”案为例

孔忠愿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8) :32-36.

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与适用——以上海首例“咸猪手”案为例

孔忠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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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2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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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强制猥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出发,本罪中的“其他方法”兜底条款应具有“相对从属性”.强制猥亵罪的原因行为应划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创设状态型”,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一种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然后强制猥亵被害人;另一类属于“利用状态型”,即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本身处于一种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然后强制猥亵被害人.将“利用状态型”解释为本罪中的“其他方法”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

强制猥亵罪/其他方法/相对从属性/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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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4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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