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破坏程序公正,损害司法权威,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全方位监督权限.根据监督方式不同,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可类型化为予以柔性监督的程序性违法事项和予以刚性监督的程序性违法事项.在目前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实践中,还存在监督案件来源单一、调查核实措施不足监督难度较大、深层次违法监督较少监督效果虚化等问题.对此,应当从转变办案理念提高案件监督质量、完善调查核实机制、将对程序性违法监督的对象从行为延伸到主体等方面完善.
基金项目
科技部2018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项目(2018YFC083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