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2) :24-28.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方法与理念

姚倩男 陈皓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2) :24-28.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方法与理念

姚倩男 1陈皓2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201400
  • 2.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201400
  • 折叠

摘要

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违规收取预付费应当确定为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检察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发现、收集、整理案件线索,通过走访、调查核实获取充足证椐,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且持续督促落实.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树立政治自觉与检察履职相结合,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意识与拓展检察履职相结合,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与检察履职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指导思想与检察监督能力相结合的多重理念.

关键词

未成年人报护/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7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