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2) :29-33.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

金琳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2) :29-33.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

金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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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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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场外配资形式募集客户保证金及将保证金设置共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但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如果是针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之后违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可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或挪用资金罪,但若其完全是以虚构投资行为吸引客户缴纳资金造成损失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认定.

关键词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非法经营/场外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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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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