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2) :34-40.

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再类型化分析

韩铁柱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2) :34-40.

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再类型化分析

韩铁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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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4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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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中,机器预设人可以被骗,但还应考察程序核验义务与能力、取财行为与用户行为判断“是否被骗”.以用户预先行为作为变量再类型化分析,转走余额、已绑定信用卡、已申请借贷类资金的,统一定性盗窃罪;行为人绑定信用卡并转走资金的,根据信用卡及其资料的获取方式分别定性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申请借贷类资金的,以借贷公司为被害人,根据是否是金融机构分别定性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对非用户社会公众带来的安全风险应当受到重视.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预设的同意/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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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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