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这类行为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存在冲突,造成虚假信息界定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适用标准不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难等问题,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着很多争议,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有效打击.对此,应加强对编造、传播行为之间的关系、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研究,并进一步完善虚假信息的范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适用标准、“其他媒体”的范围等方面立法及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