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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14) :
48-50.
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公诉审查要点——以全国首例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为样本
朱一峰
於智源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14) :
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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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公诉审查要点——以全国首例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为样本
朱一峰
1
於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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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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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2条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其“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既可以是当日撤回申报量的占比,也可以是违法所得的数额.在审查起诉中应注意把握涉案账户实际控制人、申报的虚假性以及违法所得等关键问题.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
虚假申报
/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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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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