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4) :48-50.

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公诉审查要点——以全国首例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为样本

朱一峰 於智源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4) :48-50.

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公诉审查要点——以全国首例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为样本

朱一峰 1於智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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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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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2条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其“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既可以是当日撤回申报量的占比,也可以是违法所得的数额.在审查起诉中应注意把握涉案账户实际控制人、申报的虚假性以及违法所得等关键问题.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虚假申报/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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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1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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