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17) :
34-36.
刑法第344条《批复》适用评析
董秀婕
张鹤鑫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17) :
34-36.
引用
认领
✕
来源:
NETL
NSTL
维普
万方数据
刑法第344条《批复》适用评析
董秀婕
1
张鹤鑫
2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1.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党组 150631
2.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150631
折叠
摘要
《刑法修正案(四)》施行以来,“两高”首次针对刑法第344条出台司法解释,契合司法实务要求,解答了“非法移栽”行为入罪、裁量等重要问题,形成了新旧司法解释互为补充的模式.但这一解释模式仍不能充分满足打击破坏珍贵、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犯罪的司法实务需求.为此,应通过有序的立法活动,构建行刑衔接紧密、保护层级分明的野生植物资源法律保护体系,实现精准打击犯罪,长效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
非法移栽
/
野生植物
/
行刑衔接
/
分级保护
引用本文
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引用
认领
参考文献量
4
段落导航
相关论文
摘要
关键词
引用本文
出版年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同作者其他文献
同项目成果
同科学数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