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构筑了全新的时空场景,以发生在物理空间中的犯罪为基础而构筑起来的刑事法体系正面临着新型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其中,日益突出的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就是这些挑战之一,尽管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为处理这一类犯罪问题树立标杆标准,但是由于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和刑法条文高度概然性,导致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然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立场和指导性案例传递出非身体接触的网络隔空猥亵具有当然的刑事违法性的价值判断,在网络隔空猥亵犯罪中,儿童自愿并不能阻却猥亵行为的违法性,网络引诱行为应当评价为猥亵儿童犯罪的实行行为,猥亵儿童犯罪的实施不以强制手段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