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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18) :
27-31.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与认定——以杭州首例“套路嫖”案为例
曹巧峤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18) :
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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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与认定——以杭州首例“套路嫖”案为例
曹巧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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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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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诈骗犯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民事欺诈的目的在于意思表示或合同的履行利益,其制度价值则在于修复意思表示的瑕疵.诈骗罪作为典型的财产占有型犯罪,行为人应具有非法占有权利人财产的主观目的.主观目的属于意识领域,只有通过查明和综合分析客观行为和事实并进行推定.区分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重要标准就是能否通过综合事实推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
套路嫖
/
诈骗罪
/
民事欺诈
/
非法占有目的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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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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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2
参考文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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