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当以虚假信息是否可能被不特定多数人直接接收为标准,不拘泥于最终实际被骗人数,并以被害人将钱款转入行为人提供或指定的账户为既遂点.在帮助犯的主观“明知”上,应当构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综合认定标准.在帮助犯的犯罪金额认定上,应当构建“垂直”结构与“水平”结构相结合的二元认定路径.在关联犯罪中,对于“事前通谋”应严格把握,同时,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确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发生,即可先行处理关联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对于关联犯罪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