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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18) :
41-48.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重构
徐宏
潘若喆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18) :
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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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重构
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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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若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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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华东政法大学,201620
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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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的不同,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对应分为三种情形,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应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认定标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应以该行为致使权利人销售利润减少量为认定标准,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应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销售损失利润以及未来收益三者之和为认定标准.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
重大损失
/
非法获取
/
非法使用
/
非法披露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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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引用
认领
被引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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