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8) :77-80.

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欺诈行为之定性

杨兰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8) :77-80.

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欺诈行为之定性

杨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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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2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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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银行职员伪造存单、运用过期存单或伪造公章在存单上盖章等,再利用职务便利对客户进行诈骗这一类型的案件中,由于存在着民事关系与刑事行为的重叠交叉,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认定财产损失由谁承担是此类案件定性的关键点.根据整体财产说的基本规则,在转移交付前后财产没有减少,原则上就排除财产损失的成立;而诈骗行为的实施则使被害人的财产消极减少或受损.因此,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对客户进行欺诈,侵占的是单位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成立诈骗罪.银行需要对客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

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职务便利/整体财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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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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