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9) :35-38.

积极刑法观下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之检视与纠偏

卢军 柳洁 曾城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19) :35-38.

积极刑法观下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之检视与纠偏

卢军 1柳洁 2曾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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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543000
  •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研室 543000
  •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543000
  • 折叠

摘要

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兼具传统金融犯罪的危害性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秉持积极刑法观予以防控.然而,刑法的积极介入引发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中立法的过度犯罪化和司法的全面去重刑化,严重危害金融自由和金融利益.因而,有必要对积极刑法观予以限制,打造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新方式:立法上明确刑法介入界限与前置其他立法相结合,司法上立足罪刑法定原则,适当限缩解释;刑罚执行上以轻缓化为原则,选择性严打为补充.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互联网金融犯罪/犯罪化/去重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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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

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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