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0) :3-12.

第三方支付方式中侵财犯罪的定性困境与出路

唐祥 金朝榜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0) :3-12.

第三方支付方式中侵财犯罪的定性困境与出路

唐祥 1金朝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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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610000
  • 2.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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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方支付方式中的新型侵财犯罪,尚未脱离既有的刑法规制范畴,所谓的"诈骗""盗窃"对立,也应在解释论层面予以消解.为了合理界定新型侵财犯罪的本质,需要明确夺取类犯罪与交付类犯罪的罪质特征,需合理区分财产性利益与无形财物的界限,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财物"数字化财产"的属性,将偷换扫码端口和转移他人支付宝余额或余额宝账户内资金的侵财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坚守"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同时鉴于诈骗类犯罪的"诈骗"内涵,宜将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侵犯支付后端所绑定银行卡的行为按信用卡诈骗罪认定.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盗窃罪/诈骗罪/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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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检察调研一般课题(CDJJJC2020C07)

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1
参考文献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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