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2) :3-8.

诈骗花呗额度行为的定性分析

张怡铭 李佳峰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2) :3-8.

诈骗花呗额度行为的定性分析

张怡铭 1李佳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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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310016
  •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3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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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呗的法律属性为一种消费信贷产品,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诈骗花呗额度的行为,涉及四方主体刑事责任认定问题.行骗人提议被害人使用花呗付款,因被害人对使用花呗刷单具有自我决定权且遭受了实际损失,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花呗用户虚构交易进行刷单,因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以及虚构用途不属于实质性欺骗,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中介商利用花呗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

花呗额度/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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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1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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