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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22) :
3-8.
诈骗花呗额度行为的定性分析
张怡铭
李佳峰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22)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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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花呗额度行为的定性分析
张怡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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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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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310016
2.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3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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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呗的法律属性为一种消费信贷产品,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诈骗花呗额度的行为,涉及四方主体刑事责任认定问题.行骗人提议被害人使用花呗付款,因被害人对使用花呗刷单具有自我决定权且遭受了实际损失,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花呗用户虚构交易进行刷单,因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以及虚构用途不属于实质性欺骗,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中介商利用花呗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
花呗额度
/
诈骗罪
/
骗取贷款罪
/
非法经营罪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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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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