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2) :36-39.

污染环境罪混合固体危险废物的认定

肖恩 党涛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2) :36-39.

污染环境罪混合固体危险废物的认定

肖恩 1党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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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4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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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后可能形成新的危险废物.混合固体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作为入罪条件,但是不能唯数量论.如果数量达到入罪标准,而从预防性刑法的风险标准看尚未达到必须干预的危险程度,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并不具有扩散必然性,并且对风险的推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则不应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关键词

污染环境/混合固体危险废物/预防性/具体危险/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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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20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理论研究立项课题(Cjsfy202002)

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1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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