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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22) :
36-39.
污染环境罪混合固体危险废物的认定
肖恩
党涛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22) :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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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混合固体危险废物的认定
肖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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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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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4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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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后可能形成新的危险废物.混合固体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作为入罪条件,但是不能唯数量论.如果数量达到入罪标准,而从预防性刑法的风险标准看尚未达到必须干预的危险程度,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并不具有扩散必然性,并且对风险的推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则不应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关键词
污染环境
/
混合固体危险废物
/
预防性
/
具体危险
/
合理怀疑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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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20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理论研究立项课题(Cjsfy202002)
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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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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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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