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通过立法形式,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但是,由于立法的抽象化,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尚无统一权威的意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首先就法律监督的内涵予以明确.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关于法律监督存在"一元说"和"二元说"两种代表性观点,但都无法圆满解决问题.而只要检察行为符合法律监督的三重功能,则具有法律监督属性,有权适用调查核实权.因此,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类型,即典型的法律监督行为和兼具法律监督属性和诉讼属性的混合型检察行为.
基金项目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9C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