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4) :25-28.

从刑事诉讼谈我国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

刘清生 林艺芳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4) :25-28.

从刑事诉讼谈我国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

刘清生 1林艺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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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410000
  • 2. 湘潭大学法学院 4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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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通过立法形式,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但是,由于立法的抽象化,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尚无统一权威的意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首先就法律监督的内涵予以明确.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关于法律监督存在"一元说"和"二元说"两种代表性观点,但都无法圆满解决问题.而只要检察行为符合法律监督的三重功能,则具有法律监督属性,有权适用调查核实权.因此,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类型,即典型的法律监督行为和兼具法律监督属性和诉讼属性的混合型检察行为.

关键词

法律监督/调查核实/检察行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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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9C03)

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3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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