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4) :65-71.

以数据为媒介侵犯传统法益行为的刑法规制

陆旭 郑丽莉
中国检察官2020,Issue(24) :65-71.

以数据为媒介侵犯传统法益行为的刑法规制

陆旭 1郑丽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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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300350
  • 2.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3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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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物网站设置的虚拟货币等价物不是网络虚拟财产,而是财产性利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FD抓包软件修改购物网站传输中的交易数据、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等价物,进而兑付消费的行为,既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是符合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属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盗窃行为,应按照盗窃罪处罚,其犯罪数额应以消费金额认定,所购商品已经发货的,构成犯罪既遂.司法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识别是否为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正确选择适用的罪名.

关键词

抓包软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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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1
参考文献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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