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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24) :
65-71.
以数据为媒介侵犯传统法益行为的刑法规制
陆旭
郑丽莉
中国检察官
2020,
Issue
(24) :
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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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据为媒介侵犯传统法益行为的刑法规制
陆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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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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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300350
2.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3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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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物网站设置的虚拟货币等价物不是网络虚拟财产,而是财产性利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FD抓包软件修改购物网站传输中的交易数据、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等价物,进而兑付消费的行为,既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是符合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属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盗窃行为,应按照盗窃罪处罚,其犯罪数额应以消费金额认定,所购商品已经发货的,构成犯罪既遂.司法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识别是否为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正确选择适用的罪名.
关键词
抓包软件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盗窃罪
/
犯罪既遂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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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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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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