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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下"受过刑事处罚入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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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有一明显趋势,即将行为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受过刑事处罚入罪"的规定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可谴责性的评价,并不是对"前犯罪行为"的再次评价,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受过刑事处罚事实的定罪功能和量刑功能是对同一犯罪事实不同责任程度的评价,可以同时适用,与我国刑法有关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并不冲突.

段阳伟、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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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710063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00

受过刑事处罚 禁止重复评价 定罪功能 量刑功能

19SFB30172019M653894XB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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