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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息的规范边界与适用规则——以我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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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财产信息的边界应当进行规范性限制.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和认定,应以个人信息的基本界定为基础,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位置、社会相当性原则、获取方式以及大众常识观念进行综合性考量,从而与交易信息相互区别.财产信息应当以危及到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为前提,具备高度准确直接承载和表明个人财产状况以及在获取方式上严格的规范禁止性等特征.

李嘉程、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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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314017

浙江省嘉兴学院法律系 314001

财产信息 法益位置 社会相当性 获取方式 正义直觉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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