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 :33-39.

"扒窃"标准的实践考量

龙长海 张田佳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 :33-39.

"扒窃"标准的实践考量

龙长海 1张田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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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010070
  • 2.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0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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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扒窃行为主要通过"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两个条件来认定.在界定刑法意义上"公共场所"的范围时,要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将时间、空间、场所、人员密集程度等特征结合起来,从人员的流动性、高密度性、相互陌生性、活动公开性四个特征综合把握.在认定"随身携带"标准时,应该用"贴身说"对扒窃的成立范围进行必要限缩,同时兼顾被害人对被盗财物的控制程度,如此才能实现刑法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平衡.

关键词

扒窃/公共场所/随身携带/被害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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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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