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4) :35-42.

派驻公安法制部门检察室实践探索

孙中杰 张艳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4) :35-42.

派驻公安法制部门检察室实践探索

孙中杰 1张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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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030032
  • 2.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0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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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是优化检察监督职能,延伸检察监督触角的重要举措.派驻公安法制部门检察室具有独特的诉讼价值.宏观层面,是符合侦查监督司法权运行规律的监督模式;微观层面,能实现侦查监督由事后、阶段、被动监督向事前、同步、动态监督转变;横向上,派驻法制部门检察室较之于派驻执法办案中心和派驻派出所检察室,具有监督面广、监督集约的优势;纵向上,派驻公安法制部门检察室是内生于检察实践并不断优化的监督模式.我院派驻法制部门检察室运行过程中,逐渐探索出分级、分层、分类的检察监督模式,构建了从启动到全程立案监督机制和从源头上引导、规范侦查取证行为的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在法制内部监督之外形成了再监督,并与本院内设机构建立了有效的衔接机制.派驻检察室同时也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监督证据标准模糊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法制/检察室/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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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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