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4) :73-78.

主题:收购重金属超标粮食销往国库的行为分析及法律适用

陈鉴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4) :73-78.

主题:收购重金属超标粮食销往国库的行为分析及法律适用

陈鉴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637406
  • 折叠

摘要

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后的监管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个体工商户收购重金属超标的粮食销往国库的行为,是商品交换意义上的市场销售,不是进入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上的市场销售.个体工商户销售重金属超标粮食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作为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于一体的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依据农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销售重金属超标粮食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收购/重金属超标/粮食/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1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