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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4) :
73-78.
主题:收购重金属超标粮食销往国库的行为分析及法律适用
陈鉴
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4) :
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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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收购重金属超标粮食销往国库的行为分析及法律适用
陈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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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63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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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后的监管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个体工商户收购重金属超标的粮食销往国库的行为,是商品交换意义上的市场销售,不是进入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上的市场销售.个体工商户销售重金属超标粮食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作为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于一体的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依据农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销售重金属超标粮食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收购
/
重金属超标
/
粮食
/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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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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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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