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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性侵行为加重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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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性侵害犯罪,我国刑法将"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加重情节.对于网络直播性侵害行为,其在法益的侵害程度上完全能够达到加重情节的要求.但在解释路径上,还需要进一步厘清.要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不仅要求行为场所具有"公共属性",还要求其侵害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在网络直播的环境下,信息网络所具有的功能和特性能够实现场所性质的转化,扩展人的感知能力和"在场"的方式,从而得以适用加重情节.

张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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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 610207

公共场所 当众 网络直播 性侵行为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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