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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性侵行为加重情节的认定
网络直播性侵行为加重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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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对于性侵害犯罪,我国刑法将"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加重情节.对于网络直播性侵害行为,其在法益的侵害程度上完全能够达到加重情节的要求.但在解释路径上,还需要进一步厘清.要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不仅要求行为场所具有"公共属性",还要求其侵害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在网络直播的环境下,信息网络所具有的功能和特性能够实现场所性质的转化,扩展人的感知能力和"在场"的方式,从而得以适用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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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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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610207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当众
网络直播
性侵行为
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年,卷(期):
2021.
(6)
被引量
1
参考文献量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