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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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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行为定性,首先应判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必然是伪劣产品,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加以解读;在判断一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时,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实质要件为依据,仅以一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形式要件为由,认定其为伪劣产品是对法律规定的扩大解释;低价白酒不是伪劣产品,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着眼点在于酒瓶,本质在于商标的假冒,该行为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制;解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问题,关键在于分清各罪的规制对象,对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进行评断,最后根据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等理论进行综合评价.

叶捷、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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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20162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1199

灌装白酒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竞合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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