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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8) :
38-41.
认罪认罚案件疑难实务问题探析
张啸远
张晴
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8) :
38-4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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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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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疑难实务问题探析
张啸远
1
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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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234000
2.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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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应强制要求被告人在开庭前缴纳罚金,对起诉后可能发生变化的量刑情节可以根据变化可控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辩护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可直接将具结书提交法庭或者由值班律师签署.因判后达成和解而上诉的案件不宜抗诉,可与上诉人重新签署具结书或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关键词
认罪认罚
/
量刑建议
/
拒签具结书
/
调解和解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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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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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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