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9) :7-10.

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解与思考

钟明 陈恺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9) :7-10.

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解与思考

钟明 1陈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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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352100
  • 2.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3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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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现行刑法第17条中增加第3款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进行严格限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追究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外的行为,又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应当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在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情形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行为人也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刑事责任/追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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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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