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现行刑法第17条中增加第3款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进行严格限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追究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外的行为,又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应当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在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情形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行为人也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