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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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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消费税,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赵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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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100040

变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国家税款 逃税罪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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