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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认定
"感情投资"型受贿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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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制"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提供了规范依据.据此,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入罪三要件.虚化乃至消解"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实质要件的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其结果导向只能是已被立法者所摈弃的"收受礼金罪"."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构成要件表明了"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基于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协调,"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认定,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具体的请托事项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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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宏、朱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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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200000
关键词:
感情投资
受贿罪
实质要件
具体危险
判断基准
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年,卷(期):
2021.
(10)
被引量
2
参考文献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