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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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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制"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提供了规范依据.据此,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入罪三要件.虚化乃至消解"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实质要件的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其结果导向只能是已被立法者所摈弃的"收受礼金罪"."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构成要件表明了"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基于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协调,"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认定,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具体的请托事项为基准.

徐宏、朱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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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200000

感情投资 受贿罪 实质要件 具体危险 判断基准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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