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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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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在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上存在结构性问题,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由基层检察院管辖.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可能会带来检察机关之间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案件发展上的不均衡问题.在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可以分为"省内跨"和"跨省"两种模式.就前者而言,可以具体分为"横向模式"和"纵向模式";就后者而言,需关注案件范围、诉讼体系、体制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韩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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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 201204

检察公益诉讼 集中管辖 跨行政区划管辖 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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