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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12) :
42-46.
假平台真数据类投资型平台涉刑案件的定性
周峰
沈静瑜
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12) :
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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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平台真数据类投资型平台涉刑案件的定性
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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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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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214400
2.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214400
折叠
摘要
投资型平台刑事案件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平台还是假平台.真假平台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控制入金钱款.真平台一般都是通过合法的第三方平台控制入金款,而假平台在投资人入金后就会直接控制投资人的入金款.基于上述区别,假平台真数据类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入金行为,并产生了经济损失,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金额应当为投资人的入金金额扣除行为人案发前返还的金额.
关键词
投资型平台
/
假平台真数据
/
诈骗
/
非法经营
/
犯罪数额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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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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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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