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12) :72-77.

双方存在混合过错情况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吴才文 郑岚清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12) :72-77.

双方存在混合过错情况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吴才文 1郑岚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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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353500
  • 2.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3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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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车内乘客非法干扰机动车驾驶的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非法从事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违章行驶,并与车内乘客发生撕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驾驶员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双方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均存在极大争议.结合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在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论证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认定以及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关键词

非法汽车客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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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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