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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13) :
32-34.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属性
李营
张云瑞
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13) :
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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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属性
李营
1
张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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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14100
2.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14100
折叠
摘要
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立法内容与实践立场,可以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结果犯.一方面,刑法将本罪纳入规制范围主要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害性,而单纯的虚开行为并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险.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本罪处理,也从实践侧面反证了该罪为结果犯的理论立场.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体系解释
/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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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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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6
参考文献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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