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13) :32-34.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属性

李营 张云瑞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13) :32-34.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属性

李营 1张云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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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14100
  • 2.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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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立法内容与实践立场,可以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结果犯.一方面,刑法将本罪纳入规制范围主要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害性,而单纯的虚开行为并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险.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本罪处理,也从实践侧面反证了该罪为结果犯的理论立场.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体系解释/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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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6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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