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14) :56-60.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四性"审查要点

金鸿浩 张高媛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14) :56-60.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四性"审查要点

金鸿浩 1张高媛2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检察教研部 102206
  •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00872
  • 折叠

摘要

司法机关在审查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应当注意网络传播区别于传统传播方式的质变.在客观要件审查时,不宜陷入一味寻找有体物的思维惯性,而应接受网络时代信息性特征,树立起保护信息法益意识;对淫秽性的审查应逐步建立量化思维,从淫秽内容占比和淫秽程度等级综合判断,同时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网络传播的理解不宜以媒介工具为主要判断依据,而应实质划分是否属于公然传播,并把握好网络传播的代际特征,以保持"情节严重"标准的与时俱进.在主观要件审查时,对故意的审查可以细分为对淫秽性的明知和对传播性的意欲,牟利的范围应将日常生活的小额施惠予以排除,牟利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即使客观上未能成功获得利益,也不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成立,而应构成犯罪未遂.

关键词

网络犯罪/淫秽信息/传播淫秽物品罪/网络信息传播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基金项目

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8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