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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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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在全国全面试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亦明确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明确两者的衔接顺位,同时通过发挥支持起诉的辅助性作用、加强交流协作、全程监督参与,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多种路径,实现行政权与检察权良性互动,共同构筑自然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完整体系.

周高军、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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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312000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31200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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