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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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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是其公益诉讼职能发挥的基石,现行立法对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规定有限,致使检察机关面临行使调查权无法可据的困境.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调查权亦应兼具双重属性.公益诉讼社会需求日趋增大、举证责任重、证明标准高等司法现状,均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的立法完善提出要求.应当适度扩张调查权的行使边界,并赋予检察机关对妨害调查的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的权力,以保障调查权的行使.

包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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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401120

公益诉讼调查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立法完善

GJ2019C05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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