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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件争议化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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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依据行政委托关系确定行政机关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定补偿和赔偿标准幅度内达成和解.对于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应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凝聚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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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224000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赔偿 一体化协作 促成和解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