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0) :19-23.

生产、销售"翻新机"的刑法规制

杨娟 郑睿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0) :19-23.

生产、销售"翻新机"的刑法规制

杨娟 1郑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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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610031
  • 2.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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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旧手机翻新后改变了商品性质,不适用商标权穷尽原则.翻新操作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即便与原商品属同一来源,但其结果依然存在混淆可能.翻新机回到初级市场后,侵占了原商标所有人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商标的质保功能,破坏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环境,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为平衡旧货市场交易和循环经济发展,应划定刑事处罚边界,对销售时已告知消费者实情,在显著位置标注为翻新、修复字样,以明显低于正品价销售的行为不必动用刑法打击.翻新机不等同于伪劣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应回到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

关键词

旧物翻新/商标权/假冒注册商标/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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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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