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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20) :
24-28.
交通事故类保险诈骗罪主体认定问题
付强
高娜
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20) :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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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类保险诈骗罪主体认定问题
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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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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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215000
2.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15000
折叠
摘要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认定需要实质审查,不能将"受益人"这一概念局限于人身保险中,应当注意部分具有财产、人身混合类型的保险如交强险中,交通事故伤者当属保险诈骗罪中的实质"受益人";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一种责任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该险种不限于其自身的责任利益,还包括机动车实际驾驶人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被保险人"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关键词
保险诈骗
/
主体认定
/
受益人
/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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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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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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