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0) :24-28.

交通事故类保险诈骗罪主体认定问题

付强 高娜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0) :24-28.

交通事故类保险诈骗罪主体认定问题

付强 1高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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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215000
  • 2.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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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认定需要实质审查,不能将"受益人"这一概念局限于人身保险中,应当注意部分具有财产、人身混合类型的保险如交强险中,交通事故伤者当属保险诈骗罪中的实质"受益人";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一种责任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该险种不限于其自身的责任利益,还包括机动车实际驾驶人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被保险人"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关键词

保险诈骗/主体认定/受益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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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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