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0) :29-34.

共有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继承问题——兼谈居住权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适用

李璐 姬一鸣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0) :29-34.

共有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继承问题——兼谈居住权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适用

李璐 1姬一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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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教育处 264005
  • 2. 烟台大学法学院 26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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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务中对于共有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继承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相关民事监督案件也纷争不止.若仅以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对案件进行裁判,往往忽略其财产属性,导致申购人的继承人无法继承共有产权住房的份额,难以切实保护私人财产;若按照各地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继承限制规定裁判,兼顾其财产属性,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共有产权房的继承问题,但由于继承限制标准并不统一,且与继承编限制继承的遗产规定不相符,故而位阶较低的行政规章可能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破坏法律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居住权的引入可以弥补共有产权房政策上的不足,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关键词

共有产权住房/继承/居住权/民法典/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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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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